| 陳何家 |
自74年即為本公司董事,已從事天然氣產業近40載,成功推動公司股票掛牌上市,於84年擔任本公司董事長迄今,致力於專業技術之提升與安全維護之確保,同時提供完善之服務。現任中華民國公用瓦斯事業協會榮譽理事長,曾任該協會理事長8年,協助修正天然氣事業相關法規、技能檢定之協調規劃、防騙宣導、防災演練、施工規範之研擬編訂,並於任內舉辦中日韓三國瓦斯圓桌會議,增進專業技術交流與國民外交。平日致力於社會公益,推動藝文活動不遺餘力,對於環境永續,多所用心,以善盡企業社會責任。熟稔天然氣產業,具備公司業務所需之管理領導、營運判斷、財務、風險管理、公益等工作經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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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有配偶及1位二親等親屬擔任本公司董事。
2.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 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。
3.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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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 |
大台北區瓦斯(股)公司
代表人:吳昕東 |
現任台灣新光保全公司董事長,致力推動數位轉型與積極整合相關業務,以貼近市場需求。大學時主修資訊管理,曾創立軟體遊戲公司,每年定期參與國際大型展會,長期關注科技、醫療、照護等相關議題。並擁有商務、投資、金融、風險管理及公司管理等實務經驗。具備公司業務所需之商務、管理領導、營運判斷、財務、風險管理等工作經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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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有1位二親等親屬擔任本公司董事。
2.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 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。
3.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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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 |
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
代表人:李小怡 |
現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專門委員,曾任國家文官培訓所專員、國家安全會議專員。具備公司業務所需之規劃、行政管理等工作經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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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無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本公司董事。
2.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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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 |
欣田崎生化科技(股)公司
代表人:陳希舜 |
現任台灣可靠度工程學會理事長,曾任國立台灣科技大學校長、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,熟稔公共工程、營建產業,另致力於社會公益活動。具備公司業務所需之管理領導、營運判斷、公共行政管理、風險管理、政務、公益等工作經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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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有2位二親等親屬擔任本公司董事。
2.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 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。
3.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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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 |
| 黃榮群 |
自100年起擔任公司董事,天然氣產業經驗豐富。具備公司業務所需之商務、管理領導、營運、行銷、風險管理等工作經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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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有1位二親等親屬擔任本公司董事。
2.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 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。
3.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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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 |
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
代表人:黃昆宗 |
現任欣欣天然氣(股)公司總經理,曾任輔導會雲林榮家主任、輔導會高雄市榮服處處長、輔導會服務照顧處處長。具備公司業務所需之管理領導、營運判斷、規劃、行政管理等工作經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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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無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本公司董事。
2.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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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 |
大台北區瓦斯(股)公司
代表人:吳欣儒 |
現任新光金融控股(股)公司董事,曾任新光金融控股(股)公司總經理、新光人壽保險(股)公司董事。具備公司業務所需之管理領導、營運判斷、銀行、保險、證券、財務、風險管理等工作經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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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有1位二親等親屬擔任本公司董事。
2.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 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。
3.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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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 |
| 陳吳惠純 |
現任新北市政府市政顧問,曾任新北市婦女會理事長、永和區婦女會理事長、財團法人陳根塗先生文教基金會執行長。具備公司業務所需之商務、銀行、公益等工作經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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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有配偶及1位二親等親屬擔任本公司董事。
2.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 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。
3.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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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 |
通產企業(股)公司
代表人:莊鴻文 |
現任欣泰石油氣公司董事長,秉持「安全第一,服務至上」之宗旨,致力於專業技術之提升與安全維護之確保,同時提供完善之服務。熟稔天然氣產業,具備公司業務所需之管理領導、營運判斷、財務、風險管理等工作經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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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無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本公司董事。
2.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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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 |
| 翁正成 |
自77年起擔任公司董事,具備天然氣產業之長期發展策略專長。具備公司業務所需之管理領導、營運判斷、財務、保險、行銷等工作經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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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無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本公司董事。
2.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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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 |
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
代表人:詹光宇 |
現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管理處處長,曾任岡山榮家主任、南投縣榮民服務處處長。具備公司業務所需之規劃、行政管理、公益等工作經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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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無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本公司董事。
2.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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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 |
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
代表人:陳家士 |
現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處處長,曾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處科長、主任、副處長、處長。具備公司業務所需之法律專業、人才培訓、教育訓練、規劃、行政管理等工作經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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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無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本公司董事。
2.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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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 |
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
代表人:萬文卓 |
現任退輔會簡任參事,曾任前陸軍司令李翔宙上將辦公室主任、國防部軍備局計評處長、陸軍機步234旅長、國防部戰規司建軍處長、陸軍澎防部副指揮官、聯二助理次長、國安會秘書處副處長。具備公司業務所需之管理領導、營運判斷、規劃、行政管理等工作經驗。 |
1.無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本公司董事。
2.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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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 |
大台北區瓦斯(股)公司
代表人:林伯峰 |
現任大台北區瓦斯(股)公司及台灣新光保全公司董事,曾任台灣新光保全公司董事長。具備公司業務所需之管理領導、營運判斷、商業、法務等工作經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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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無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本公司董事。
2.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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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 |
新海瓦斯(股)公司
代表人:李振隆 |
現任大台北區瓦斯公司總經理,致力於提升營運績效,擴大天然氣用途及使用效能,加速汰換老舊管線及用戶管線設備定期安全檢查,確保用戶使用安全。熟稔天然氣產業,具備公司業務所需之管理領導、營運判斷、財務、風險管理、行政管理等工作經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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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無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本公司董事。
2.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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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 |
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文教基金會
代表人:伍啟豪 |
現任大台北區瓦斯(股)公司執行副總經理,熟稔天然氣產業業務,具備公司所需之風險管理、財務管理及會計專業等工作經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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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無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本公司董事。
2.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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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 |
| 張國泰 |
現任永發實業(股)公司副總經理,曾任本公司副總經理,對天然氣產業業務熟稔,具備公司所需之財務、投資、教育訓練等專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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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無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本公司董事。
2.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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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 |
| 李克曾 |
現任永發實業(股)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,曾任本公司營業部經理,對天然氣產業業務熟稔,具備公司業務所需之財務、證券、財務、投資等專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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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有1位二親等親屬擔任本公司之董事。
2.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 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。
3.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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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 |
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
代表人:羅馬可 |
現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給付處處長,曾任花蓮縣榮民服務處處長。具備公司業務所需之規劃、行政管理等工作經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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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無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本公司董事。
2.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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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李清國 |
現任台北高爾夫俱樂部董事長,曾任欣欣天然氣公司總經理,熟稔天然氣產業,具備公司業務所需之管理領導、營運判斷、財務、風險管理等工作經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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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本人、配偶、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或受僱人。
2.未擔任與本公司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受僱人。
3.最近2年未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、法務、財務、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。
4.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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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 |
| 任慶宗 |
現任中國文化大學全球商務學程副教授,曾任國防管理教育訓練中心主任、國防委外暨合約管理研究中心召集人、國防武獲政策諮詢委員。具備公司業務所需之商業、財務、管理領導等工作經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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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本人、配偶、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或受僱人。
2.未擔任與本公司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受僱人。
3.最近2年未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、法務、財務、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。
4.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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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 |
| 許淑萍 |
現任卓恆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及執業會計師,曾任品佑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,具財務、會計專長20餘年。具備公司業務所需之會計、財務等工作經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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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本人、配偶、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或受僱人。
2.未擔任與本公司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受僱人。
3.最近2年未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、法務、財務、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。
4.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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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| 陳明雄 |
曾從事與天然氣產業有相當關聯性的營建產業,歷任4屆台北縣議員、國民大會代表、行政院政務顧問、總統府顧問,推動與主管機關之溝通協調等行政事務,貢獻卓著。平日亦致力於社會公益,善盡企業社會責任。具備公司業務所需之管理領導、營運判斷,商務、投資、風險管理等工作經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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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本人、配偶、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或受僱人。
2.未擔任與本公司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受僱人。
3.最近2年未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、法務、財務、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。
4.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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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 |
| 曾瀚霖 |
現任東昕水務實業(股)公司副董事長,並曾從事與天然氣產業息息相關之營建產業,另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,回饋桑梓,擔任台灣盲人重建院董事長、新北市政府市政顧問、法務部台灣更生保護會新北分會主任委員。具備公司業務所需之商業、財務、會計、投資、管理領導、風險管理等工作經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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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本人、配偶、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或受僱人。
2.未擔任與本公司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受僱人。
3.最近2年未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、法務、財務、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。
4.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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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