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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業規程

第三章 申請、裝設、使用及變更
第十條
用戶新設、增設、改管、拆除、遷移、過戶、啟用、中止、停用、恢復或變更用途天然氣裝置時,均應事先向本公司辦理申請手續。
第十一條
用戶申請裝設天然氣時,對於裝設之位置與管線經過之土地,應先經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同意,如發生糾紛概與本公司無涉。
第十二條
用戶因修建房屋或其他原因,致有損害本公司之天然氣管線及設備之虞時,應事先通知本公司變更或遷移,若未經通知致本公司遭受損失時,用戶應負賠償責任。
第十三條
用戶申請中止使用天然氣超過半年,經催告而未辦理繼續保留使用權者,本公司得拆除屬於本公司所有之天然氣設備及接氣位。
第十四條
用戶變更名義,應由前後用戶聯名申請之。後用戶無法與前用戶聯名申請時,得選擇以「新設方式」或「恢復方式」申請。
以「新設方式」申請,除應繳納估價設計費及裝表通氣費外,其他相關費用得視現場實際狀況計收,並應按本公司營業規程辦理,不必負擔前用戶之舊欠費。
以「恢復方式」申請供應,後用戶應明示願承繼前用戶天然氣設備使用權利與義務後,單獨簽章申請變更名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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