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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業規程

第六章 收費
第廿九條
用戶向本公司申請天然氣裝置新設或變更,本公司得依用戶實際需要收取相關費用如下:
一、估價設計費。
二、裝置工程費。
三、本支管補助費。
四、裝表通氣費。
五、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費用。如附「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裝置業務非工程類收費項目及金額表」。
第廿九條之ㄧ
裝置5燈以上計量表之營業用戶,本公司得依各燈別收取天然氣費保證金,始裝表供氣。其收取標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如附表。
天然氣費保證金於用戶申請拆表、中止使用時,經結清各項應繳費用後無息退還予用戶。
若有欠費,本公司得自天然氣費保證金中先行扣抵,餘款退還用戶。 用戶依實際用量需求,有更換不同燈別計量表之必要時,本公司得收取天然氣費保證金差額,並多退少補。
第卅條

用戶委託合格承裝業者辦理表內管新設或變更裝置,該承裝業者除需按本公司有關作業規定辦理外,本公司收取相關之工程費用及服務費用標準如第二十九條規定,並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提出申請時,代繳估價設計費、表內管審圖費。
二、設計圖說經審核認可並於本公司通知後15天內向指定地點繳納表內管檢驗費、本支管補助費、表外管工料費。
三、表內管裝置工程完工並檢驗合格,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向指定地點,繳納裝表通氣費,並依二十九條之ㄧ規定,繳交天然氣費保證金。

第卅一條
用戶繳付或承裝業者代繳之有關天然氣裝置的各項費用,如中途撤回申請,或因土地糾紛及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無法施工時,除尚未施工部分之工程費,可予核實退回外,其餘概不退還。
第卅二條
本公司計收之基本費及從量費以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準,並於公告後實施,調整時亦同。
第卅三條
用戶繳納天然氣費,除委託金融機構(含郵局)代繳外,應於繳納期限內,應於繳納期限內,依繳費通知單所載繳費地點繳納。
逾期繳納者,由本公司按應繳金額加收違約金。
逾繳納期限二天內繳費者,免收違約金;第三天起至第十四天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一之違約金;逾期超過十四天者,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二之違約金;應繳天然氣費達二期(含當期)以上且經本公司執行催收程序仍未繳納者,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四之違約金。加收金額未滿五元者按五元計。
第卅四條
用戶對於本公司收取各項費用之通知,如有疑問,得於七日內向本公司申請複查,複查結果確屬錯誤時,可予更正,如已繳納者,其差額併入下期天然氣費用計算。前項複查以2次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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