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卅五條 |
用戶所有之天然氣裝置或器具如有安全顧慮時,本公司得要求其改裝、修理或拆除之,用戶不得拒絕。 |
第卅六條 |
用戶應妥善使用天然氣,隨時保持通風良好,並注意維護安全,如發現天然氣裝置有損壞、漏氣等不正常情形時,應即關閉其天然氣龍頭或開關,中止使用,並即通知本公司派員檢視,未修復前不得使用。 |
第卅七條 |
用戶購置之天然氣器具應符合標準,其未經政府檢驗合格之天然氣器具,非經本公司檢驗通氣合格者,不予供氣。 |
第卅八條 |
本公司之通氣檢驗,僅限於檢驗時依照規定鑑別其合用與否,爾後該設備如有毀損或發生事故時,其所有權屬於用戶者,應由用戶自行負責,其維護費用由用戶負擔。 |
第卅九條 |
本公司為確保用戶供氣安全,得定期及不定期為用戶作安全檢查,用戶不得拒絕。本公司所派之檢查人員,均配有證章或攜帶證件,若遇有未佩帶本公司證章或證件者,用戶得拒絕其進入檢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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