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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業規程

第五章 計量
第十九條
本公司所供應之天然氣以立方公尺為計算單位,每立方公尺為一度,用戶使用天然氣按計量表指示度數計算。
第廿十條
用戶每月使用天然氣之計量,係以個別計量表為依據。
第廿一條
用戶應繳納天然氣費,包括基本費加計按實際用氣量計算之從量費。
第廿一條之一
本公司依據計量表所計之天然氣使用度數計收用戶從量費。
第廿一條之二
本公司為用戶安裝之計量表燈數,係依其裝置使用天然氣器具之最大同時使用量而定。
本公司向用戶每月計收之基本費,按其計量表燈數,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收費如下:
一、機械表(一般表):
       (一) 5燈以下:60元。
       (二) 逾5燈至10燈以下:85元。
       (三) 逾10燈至20燈以下:120元。
       (四) 逾20燈至50燈以下:200元。
       (五) 逾50燈:500元。
二、微電腦表(電腦表):
       (一) 5燈以下:100元。
       (二) 逾5燈至10燈以下:150元。
       (三) 逾10燈至20燈以下:235元。
       (四) 逾20燈至50燈以下:360元。
       (五) 逾50燈:840元。
用戶使用天然氣之器具,最大同時使用量變更時,應向本公司申請換適用之計量表,計量表燈數因此變更者,其每月基本費應依前項規定調整 。
第廿二條
用戶計量表由本公司置備,經本公司送請度量衡主管機關檢定合格鉛封後安裝使用,其產權屬本公司所有。 用戶對於計量表應善盡保管之責,不得擅自搬移、拆封、隱藏或毀損。如有遺失或毀損,用戶應負賠償之責。
第廿三條
本公司於每月或隔月規定日期派員至用戶處所查抄計量表度數,據以計算該用戶該次應繳天然氣費。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,致未能按時抄表者,本公司得以下列方式計算用戶於計費期間之天然氣使用量:
一、用戶自行以電話或資訊網路通報計量表之度數(紀錄至少留存3年)。
二、未通報者,參照該用戶至少前3期以上之平均計費度數。
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,致未能按時抄表時,本公司於該計費期間,僅能依基本費計收天然氣費。
前二項用戶之實際使用量應繳天然氣費,於下次抄表時結算之。
用戶連續2次以上未能配合按時抄表,本公司得通知用戶約期派員補抄,用戶應配合辦理。
用戶如有明顯虛報度數之行為時,本公司得派員複查度數,用戶不得拒絕。若用戶拒絕時,本公司得參照該用戶以往同期使用狀況,推定其使用度數,如用戶提出異議時,雙方應另行約期抄表,以計量表實際度數為準,多退少補 。
第廿四條
本公司抄表日如提前5日以上,或用戶因停止、恢復、表燈變更、終止合約或其他原因,致每月抄表者其使用日數未滿25日,或隔月超表者其使用日數未滿55日,應按用戶使用日數,依比例計收該期間之基本費。 用戶欲停止使用,向本公司申請拆除計量表者,本公司應自拆表日起停止供氣,並自次一費用計算期間起,停止收取基本費。
第廿五條
用戶計量表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,致無法查明使用量時,該次之天然氣使用量,按前3次之平均度數計收天然氣費。其使用未滿3個月或6個月者,或其他原因無法依上述方法計收時,得由本公司按用戶使用時間、人口、裝置天然氣器具負荷情形酌情估計之。
第廿六條
用戶如認為計量表有失準確時,得通知本公司在不拆除度量衡主管機關鉛封之情況下現場檢驗,檢驗結果其準確性超出法定公差時,即由本公司免費更換計量表,並按檢驗結果修正當次天然氣費,其差額併入下次天然氣費內計算,多退少補。 經本公司檢驗結果,其準確性並未超過法定公差,但用戶仍懷疑計量表不準確時,本公司得依用戶之申請,送請度量衡主管機關檢驗,其檢驗費用由用戶負擔,並於申請檢驗時繳付之。如經度量衡主管機關檢驗結果其準確性超出法定公差時,本公司除退回檢驗費外,應即免費更換計量表並按檢驗結果修正當次天然氣費,其差額併入下次天然氣費計算,多退少補 。
第廿七條
天然氣計量表經檢驗為故障或不準確時,用戶及公司得要求更換之,公司及用戶不得拒絕。
第廿八條
本公司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,得設置自動化安全及抄表系統時,用戶不得拒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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