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業規程
第八章 違章
第四十條
有第八條規定情事者,由本公司以其裝設之天然氣器具數量,或以其竊接之管線(或既設管線)之流量,依法追償所有損失。
第四一條
因處理用戶違規使用天然氣案件,致破壞地面或其他各種設備及建築物者,其所有權無論屬於何人,修復費用應由違規用戶負擔之。
第四二條
竊用本公司天然氣者,除適用本規程規定外,其涉及刑責時,本公司得視其情節報請檢察機關依法偵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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