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五條 |
用戶天然氣裝置工程,除表外管由本公司直接施工外,表內管應由合格承裝業者依照本公司「表內管裝置工程設計、施工準則」辦理。
前項表外管產權屬本公司,由本公司負責維修,表內管產權屬用戶,由用戶負責維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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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條 |
用戶委託合格承裝業者,辦理表內管之裝設或變更,其申請程序如下:
一、先向本公司申請,連同設計圖及工程材料規格送本公司審核,經審核認可後始得施工。
二、裝置完工後,應檢附管線竣工平面圖及立體示意圖,送本公司檢驗合格後,始予供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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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條 |
表內管已由合格承裝業者先行施工完成後向本公司申請供氣,而有下列情事之ㄧ者,本公司暫不予供氣或受理申請:
一、所裝配管線及設備違反有關之安全規定或檢驗不合格者。
二、表外管因故無法裝設者。
三、本公司本支管未到達地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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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條 |
申請裝置使用天然氣之管線設備,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,本公司得酌收本支管補助費,產權屬本公司,由本公司負責維修。
一、申請裝設之所在地區尚無既設之本支管。
二、本支管敷設成本經合理估計於耐用年限內無法經由從量費回收。
三、應備本支管補助費之計費方式與金額,以書面方式交付管線裝置申請人或用戶確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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